第一条为加强局机关的保密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施行法令》(以下简称保密法施行法令)等规则,特制定本准则。
第三条局树立保密作业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机关处室首要担任人为组员。市局保密作业由局保密作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日常作业由局办公室详细担任。
第四条市局整体同志要仔细学习并恪守保密法令及有关保密规则,进步保密认识,增强保密观念。
树立一支契合保密法令法规要求的专、兼职保密员部队,专职保密员应当按要求定时参与保密行政处理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安排的保密训练。
第五条 要按要求装备必要的设备、设备及保密室。但凡记载隐秘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隐秘载体,应当逐件挂号,由专人统一处理,均要寄存在稳妥柜内,与一般载体分隔处理。
第六条 处理、传阅保密文件应当进行挂号,在规则的知悉范围内处理传阅,不得私行扩展。需求传输的必需由专人护卫或通过机要通讯途径送达。
借阅密件应当契合保密法和保密法施行法令的规则,并通过局保密作业分担领导批准,进行挂号,并在指定区域内阅览,不得带到作业场所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仿制、摘录。用完及时偿还。
第七条 对涉密的会议文件、材料应进行编号挂号,发放时实行签收手续;会议完毕后,及时整理收回。
第八条作业中拟定文件、材料需求定密的,应当由承办处室(单位)先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报分担领导审阅后,由局保密作业领导小组核准。经查看,契合定密条件的应当按定密程序确认密级。
第九条涉密文件、材料的印刷、打印、复印应当在涉密设备上操作或许由保密行政处理部门确定印制单位进行。
第十条涉密计算机、存储设备(包含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打印机、暗码机、密钥卡等电子设备(包含且不限于上述设备)应当在具有保密条件的场所寄存和运用,而且装置保密防护技能设备和软件。
第十一条每台涉密电子设备(包含配件、阐明材料)应当由专人处理,不得与非涉密电子设备穿插运用,不得接入公共网络。未经安全技能处理的涉密电子设备不得改变用处。
第十二条 涉密电子设备的修理、作废处理必需交由保密行政处理部门确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暗码设备有特别规则处理或收回的,按其规则处置。
第十三条涉密电子文件不得在非涉密电子设备上操作、贮存,不得在微信、QQ、钉钉及其他非涉密网络上传输。
第十四条 涉密网络依照《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网络保密处理规则》建造、运用和处理。
第十五条 揭露发布信息应当通过保密查看。未通过解密程序的密件,不管保密期限是否到期,都不得揭露。
第十六条加强对不决密,但不宜揭露或暂时不宜揭露的文件、材料等内部材料的处理,内部运用的文件、材料和其他物品应当标明“内部运用”、“内部材料”等字样。必要时能够按密件处理。
第十七条 定时对所存涉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挂号,依照规则需清退的涉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留存和毁掉。 对无保存价值的涉密载体,经清点挂号并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担任会集按规则毁掉。
第十八条 处理废旧报纸、杂志及可对外揭露的废旧材料时,要仔细整理,避免夹藏隐秘载体。
第十九条 揭露宣传报道、报送信息、发布信息、展览展现以及安排或参与国内外交流活动,应仔细实行保密查看准则,不得触及国家隐秘或其他不宜揭露的信息。
第二十条在履行公务、招待来访人员时应自觉恪守保密规则,不谈触及党和国家隐秘事项;不得供给和泄漏涉密文件、材料、内部刊物等。
第二十一条保密员和其他涉密作业人员调离原岗位的应当做好交代,不得分散已获悉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二条产生失泄密事情或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陈述,并采纳补偿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自2019年2月18日起试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令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则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