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资质单位违背本办法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则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资质单位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保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二十日内完结整改,逾期不改或许整改后仍不契合要求的,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暂停资质的处置:
(一)未经托付方书面赞同,私行与其他涉密印制资质单位协作展开涉密印制事务的;
第四十五条资质单位不再契合请求条件,或许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保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吊销其资质,中止其涉密事务:
(一)涂抹、出卖、租借、出借《资质证书》,或许以其他方法假造、不合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第四十六条请求单位隐秘有关状况或许供给虚伪资料的,保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许不予行政答应的决议。自不予受理或许不予答应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请求。
第四十七条未经保密行政办理部门答应的单位从事涉密印制事务的,由保密行政办理部门责令中止违法行为,不合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场监督办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关、单位托付未经保密行政办理部门答应的单位从事涉密印制事务的,应当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保密行政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许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机关、单位内部非经营性印刷厂、文印中心(室),承当本机关、单位涉密印制事务的,可不请求涉密印制资质,由本机关、单位依照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办理,承受同级保密行政办理部门监督辅导。
第五十一条请求单位本钱结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久居在国外中国公民投资者的,参照本办法办理。国家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办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国保发〔2019〕13号修订)一起废止。